
為提供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使用本市閒置之市有公用房地,以達到促進本市藝文展演產業發展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目的。
申請時間:
自上網公告日至112年7月7日(五)止。
申請資格及方式:
(一) 依法設立並經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案,從事藝術創作之我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可單獨申請或組成聯合團隊共同申請(例如:結合其他藝文團體、個人藝術家、創作者)。
(二) 年滿二十歲以上,從事藝術創作之我國國民。
空間使用用途:
作為藝文團隊、藝文創作者辦公、排練、創作…等用途使用,或其他經本局核准藝文相關之使用。
使用期間:
契約以3年為1期,得申請續約,至多2次,合計使用年限最長為9年。
更多資訊請見>>臺北市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
林森59管理中心
2023.06.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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