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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告【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112-2 期藝響空間使用申請】



為提供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使用本市閒置之市有公用房地,以達到促進本市藝文展演產業發展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目的。


申請時間:

自上網公告日至112年7月7日(五)止。


申請資格及方式:

(一) 依法設立並經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案,從事藝術創作之我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可單獨申請或組成聯合團隊共同申請(例如:結合其他藝文團體、個人藝術家、創作者)。

(二) 年滿二十歲以上,從事藝術創作之我國國民。


空間使用用途:

作為藝文團隊、藝文創作者辦公、排練、創作…等用途使用,或其他經本局核准藝文相關之使用。


使用期間:

契約以3年為1期,得申請續約,至多2次,合計使用年限最長為9年。



林森59管理中心

2023.06.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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