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館原依「排練室臨時使用申請規範」規定,申請資格限於「因演出或發表活動,有空間需求者」才得以申請,但考量現今表演藝術呈現方式多元,為了有效協助藝文團隊發展、切合實際需求,因此修訂「排練室臨時使用申請規範」部分條文,放寬申請資格(場地使用用途)。
放寬申請資格,除「因演出或發表活動,有空間需求者」,亦受理常態團練、培訓、工作坊、呈現、會議或展演計畫未定之前期創作、研發性質等非屬因演出衍生之使用,惟不得辦理收費性活動。
而配合放寬受理使用用途,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也從原來的「演出證明」而有所調整;申請單位為立案演藝團體或基金會等非營利性藝文團隊,應檢附立案證明並於申請表單敘明用途;若為個人申請或其他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(包含但不限於演出證明、創作研發或培訓企劃書等)。
本次修訂草案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,並自即日起實施,詳細修訂辦法請參閱下方連結。
林森59管理中心 2022.03.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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